海關總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號(關于擴大《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4-07-18 11:02:09 新聞來源:海關總署網(wǎng)站 瀏覽次數(shù):1692次 分享至: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進口機動車輛通關效率,決定將《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以下簡稱《證明書》)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簡稱《隨車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天津海關?,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天津海關申報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對原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關于《貨物進口證明書》相關事宜的公告)、《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jù)海關總署令第238號、240號修改)等相關規(guī)定需要分別簽發(fā)《證明書》和《隨車單》的,在進口車輛辦結(jié)放行手續(xù)并經(jīng)檢驗合格后,試點簽發(fā)“兩證合一”的《證明書》。
二、收貨人應自進口汽車、摩托車放行并經(jīng)檢驗合格后三年內(nèi)向海關提出簽發(fā)新版“兩證合一”的《證明書》申請。
三、進口非中規(guī)車的,應在報關單“規(guī)格型號”中申報原銷售目的國車版、型。
四、收貨人申請僅需原單一《證明書》或《隨車單》的進口汽車、摩托車,按照原管理規(guī)定辦理簽發(fā)手續(xù)。
五、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4號中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公安部
2024年6月17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 公安部關于擴大《貨物進口證明書(汽車、摩托車)》和《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兩證合一”改革試點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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