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的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4-01-16 11:27:43 新聞來源:海關總署 瀏覽次數:1477次 分享至:
2023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發(fā)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的公告(2023年第198號,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三)》),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裁量基準(三)》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深化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zhí)法力度,完善行政執(zhí)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機關要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guī)范化、管理科學化。制定《裁量基準(三)》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海關部門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的現實需要,對于提升海關行政處罰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海關行政處罰執(zhí)法公開公正,更好地保護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準(三)》正文設置總則、裁量階次、量罰標準、附則共四章十八條,形成較為簡明而完整的體系。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裁量階次,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劃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以及從重行政處罰五種階次;第三章量罰標準,結合實體法罰則規(guī)定了進出口侵權貨物、未如實申報知識產權狀況、未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案件不同階次情節(jié)的具體處罰幅度;第四章附則,對《裁量基準(三)》中較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進行了界定。
三、主要內容
?。ㄒ唬┟鞔_《裁量基準(三)》的適用范圍。
明確規(guī)定《裁量基準(三)》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辦理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行政處罰案件。
(二)規(guī)定基本裁量原則。
《裁量基準(三)》以過罰相當原則作為裁量的主要原則,即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對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以及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不同處罰情節(jié)時的裁量規(guī)則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
?。ㄈ┘毣昧侩A次和量罰標準。
一是結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和海關執(zhí)法實踐經驗,對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不同裁量階次的具體適用情形進行了細化。二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違法進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在進出口時未按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行政處罰案件,分別按照不同的裁量階次進一步細化其對應的量罰具體標準。
?。ㄋ模┟鞔_“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輕微違法”不予處罰、“初次違法”可以不予處罰的規(guī)定,對進出口少量低值侵權貨物違法行為,以及在進出口時未按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違法行為,分別細化了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二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要求在依法不予處罰的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達到寬嚴相濟、提高執(zhí)法效率的目的。三是為防范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風險,規(guī)定了當事人因“輕微違法”不予處罰,被海關糾正后,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海關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可以不適用“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規(guī)定。
?。ㄎ澹娬{不得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為實現立法目的、加強立法銜接,《裁量基準(三)》明確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免除當事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guī)定履行不得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義務。
?。┘哟髮η楣?jié)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有關從重行政處罰的具體規(guī)定,結合海關業(yè)務實際和執(zhí)法實踐,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程度大的情形予以從重處罰,如重復多次實施違法行為、通過掩蓋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等惡劣手段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行為、在國際或者國內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抗拒阻礙海關執(zhí)法的行為、拒不配合海關執(zhí)法的行為等。
最新資訊
Latest news-
11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6號(關于開展報關單證及電子數據自助查詢打印試點的公告)
-
08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5號(關于進口埃塞俄比亞豆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08 2025-07
海關總署 農業(yè)農村部公告2025年第144號(關于防止羅馬尼亞綿羊痘和山羊痘傳入我國的公告)
-
03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3號(關于擴大公路跨境快速通關改革適用范圍至福州海關轄區(qū)的公告)
-
03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2號(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三)的公告)
-
03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1號(關于公布海關稽查、涉企貿易調查、核查相關法律文書的公告)
-
03 2025-07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0號(關于有條件恢復日本部分地區(qū)水產品進口的公告)
-
27 2025-06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139號(關于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保證金利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