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3號(關于進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3-12-27 15:46:51 新聞來源:海關總署 瀏覽次數(shù):1558次 分享至: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采信辦法》),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原油檢驗實施采信管理。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施采信商品范圍
根據(jù)進口原油質(zhì)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的原油(HS編碼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照《采信辦法》對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實施采信。
二、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及檢驗方法
采信機構應當按照《進口原油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及檢驗方法》(見附件1)的要求對進口原油實施檢驗。
三、檢驗報告內(nèi)容
采信機構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對進口原油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符合《采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并包含貨物相關運輸信息。
四、檢驗報告有效期
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與所檢驗原油裝載容器及運輸工具信息相對應,自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內(nèi)有效。
五、采信機構要求
(一)申請條件。
申請列入海關進口原油采信機構目錄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除滿足《采信辦法》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款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zhì)認定(CMA)或者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當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及檢驗方法。
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獲得由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互認協(xié)議(ILAC-MRA)簽約認可機構實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體系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當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及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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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采信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申請材料。具體申請路徑如下:中國國際貿(mào)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業(yè)務應用—標準版應用—檢驗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申請流程詳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機構目錄管理”事項服務指南》(見附件2)。
六、申報要求
海關對同期裝載在同一運輸工具上的進口原油采用相同的檢驗監(jiān)管模式。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對進口貨物申請檢驗結果采信,申報時應在“貨物屬性”欄選擇“檢驗結果需采信”類型申報,在對應貨物項號的“產(chǎn)品資質(zhì)”欄中錄入“采信機構代碼/檢驗報告編號”,并在“隨附單據(jù)”欄上傳檢驗報告、《質(zhì)量安全符合性聲明》(見附件3)等資料,海關按照《采信辦法》實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進口原油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guī)范及檢驗方法.doc
2.“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機構目錄管理”事項服務指南.doc
海關總署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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